医院本是救死扶伤之地,医院为了掩盖自身医疗过错,竟诱骗患者与之签订协议,妄想推脱责任。
事件经过
蒙先生有着一年多的尿频尿痛病史,但每次只是小疼痛,疼痛时间就几分钟,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年8月3日,因腹部疼痛得厉害,蒙先生便前往当地的A医院就诊。
术后问医院救治
经检查,蒙先生患尿道膀胱结石,需要住院手术。8月7日,蒙先生进行了尿道膀胱结石碎石取石手术和膀胱造瘘手术。术后出现盆地组织间隙水肿感染,胸腹腔积液、血白蛋白低、血压偏低,于8月8日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8月9日蒙先生仍然腹胀明显,并有胀痛不适,尿量少,复查白蛋白仍低,经医院大会诊,病情好转不明显,医院治疗。
8月9日当天,医院安排蒙先生转入B大学医学院。蒙先生入住当天,医学院就发了病危通知书。经过几天治疗,蒙先生的病情出现好转。
医院手术操作不当签协议赔患者1万元了事
8月18日,蒙先生转回A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在A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蒙先生病情逐渐稳定,但因之前手术造成的泌尿道感染、后尿道狭窄、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病症仍未治愈。
9月4日,经过长时间的住院治疗,蒙先生感觉好多了,A医院安排蒙先生出院,并告知如果出现尿道变细等任何不舒服,可前往B大学医学院继续治疗。医院手术操作不当给蒙先生造成了损害,经过治疗,现在已无大碍。
在A医院的建议下,蒙先生与院方签署了一份医疗服务协议,约定A医院向蒙先生赔偿1万元后,蒙先生自愿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其他权利。蒙先生以为病情稳定,可出院自愈,同时也想尽快解决纷争,不想再生其他事端,于是签署了协议,安心出院了。
患者察觉被忽悠起诉至法院
可出院后不久,蒙先生便开始出现手术后并发症,排便很困难,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
然而,当他再次来到A医院要求诊治时,医院称当时的出院医嘱里写明,如果蒙先生出现不适,医院接受治疗。蒙先生医院诊治,身心受到极大重创,在签署的协议中得到的1万元赔偿款根本不足以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
蒙先生找到A医院要求后期赔偿,但医院以当初双方已签署医疗服务协议为托词,称蒙先生已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其他权利。
此时,蒙先生才恍然大悟,医院忽悠了,他当初本以为出院后就可以自愈,之前产生的医疗过错他也不想再纠缠,这才同意签署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坑了。于是,蒙先生将A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当时签订的协议书。
医院责任大
根据法院委托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蒙先生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90%。医院与蒙先生虽达成服务协议,但院方对医疗损害的后果理解判断能力明显大于患者对损害的认知及理解能力,并且协议中赔偿的金额明显不足以弥补患者损失,有失公平。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蒙先生与A医院签订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来源: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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